库存商品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吗?进项税转出吗?所得税如何报?
答:一、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库存商品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自然损耗、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缺,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你说正常的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合适吗?
二、进项税转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施细则对需要转出进项税的非正常损失作出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形.
《安徽省国家局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局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答疑中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可见,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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