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
(一)违法建筑房屋;
(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住宅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登记的行业和区域
(一)拟申请从事歌舞、游艺游乐、网吧、棋牌、洗浴、住宿、200平方米以上大中型餐饮、电镀、漂染、印花、洗涤、制革、造纸、电力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加油站、成品油仓储、烟花爆竹、动物屠宰、宠物经营、殡葬服务、营利性培训机构的;
(二)军队房产或市场摊位、临时性建筑物.
不得使用住宅房及其辅房(车库),从事下列易对周边产生环境污染影响和安全隐患的行业
(一)歌舞、游艺游乐、健身、棋牌;
(二)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回收处理;
(三)餐饮、洗浴、酒吧、网吧;
(四)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
(五)易燃易爆及危化产品销售、储存;
(六)营利性培训机构;
(七)制造加工;
(八)动物屠宰、诊疗、宠物店;
(九)其他易产生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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