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人社办发[2017]983号 2017-12-19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为切实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规定,现就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从2018届(含)起,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2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二、发放时间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从毕业生离校前,提前到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事关毕业生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密配合,适应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提前的实际,在毕业学年开始后,及早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高校要以学籍归属为原则,做好接受毕业生申请和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既要防止遗漏,也要杜绝虚报冒领,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四川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审核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数据真实准确,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和补助资金审核确认情况。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由高校负责发放。
(二)省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和工作要求,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鉴于今年情况特殊,请各地、各高校集中人力,抓紧完成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兑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级相关部门反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