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川国税办发[2006]4号 2006-10-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修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执行中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反映出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饲料产品质量的检测机构仍按川国税函[2004]180号文件执行。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办法,按《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2006年贯彻执行饲料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饲办[2006]3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条款修订]为了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免税销售额,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当年2月28日前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税屋提示——第三条修改为为了掌握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免税销售额,各市、州税务局应于当年2月28日前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