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缴所得税冲减当期实际费用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03-22 19:42

房地产预缴所得税冲减当期实际费用吗

房地产预缴所得税冲减当期实际费用吗

答:不需要冲减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的。在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直接按预收账款余额*毛利率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与正常的利润没有关系的。是用预收账款余额*毛利率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正常的利润表利润总额申报,预收账款余额*毛利率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与利润表的利润总额没有关系,都是单独计算的。如果当期亏损,可以先弥补亏损,然后计算纳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安徽魉笆杖搿⒚馑笆杖牒蟮挠喽睢4庸昂痆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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