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的固定资产暂时没有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单位结转固定资产时没有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但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资产应该按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入账并折旧。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项资产属于应当计提折旧范围,不属于不得提取折旧范围,即税法对这种情况在计提折旧时没有限制性规定。因而,只要该项资产的金额是确定的、真实的,而且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不与税法抵触,则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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