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货上门开具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农副产品普通发票在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农副产品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我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向市区各大超市供应自产农产品,各超市向我们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税务局不允许我们使用专用发票,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所提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各超市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合作社也可以放弃免税,以取得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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