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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