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是否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确认“委托代建”行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对房地产企业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续费。这里所说的代建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委托方事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2、以委托方名义办理房屋立项及相关手续;
3、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竣工决算;
4、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凡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托方不论以何种形式与对方结算,均属于房屋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在营改增后认定标准应该没改,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建筑服务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1%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另外,无论是专业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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