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05-08 16:3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要求,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6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