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两免三减半”的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获利年度”应为依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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