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赔偿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原材料毁损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作进项转出处理。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备品备件毁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固定资产毁损: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收到赔偿款用来支付修理费: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财产赔偿账务处理】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