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计算方法
(一)相关性和合理性审查
1.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和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对于符合相关性的利息支付,应进行合理性和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这里合理性的原则包括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对于支付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付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资本弱化限制符合性审查
对于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再进行资本弱化限制条款的符合性审查。符合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的部分,按照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部分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部分分别进行判断,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扣除,不符合的不允许扣除。
1.标准债资比例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2.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3.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处理方法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实际支付给所有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
企业如果能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超标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标部分不允许扣除。
(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
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因此,对于我国居民企业支付境外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实际有两部分需要视同股息处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部分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资本弱化限制性条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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