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会计处理
答: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实质上为无偿取得,可以视同为接受捐赠。旧准则规定其财务处理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新会计准则体系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捐赠的单项准则,但联系基本准则对利得概念的界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时计入当期损益,且从新准则后附的《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即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财政部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29号)规定:“电网公司接收用户资产,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全部接收用户资产净额作增加集团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全资、控股企业相应作增加法人资本金处理”。上述规定与准则规定明显相悖,且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电网公司无偿接收的用户资产并不是来自于国家投入和划转,而是来自用户出资建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不尽合理。因此,建议财政部对电网公司接受用户资产财务处理问题重新进行研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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