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位租用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上讲,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如何处理?
从税法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人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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