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的设计费及代扣代缴税费如何作账务处理?
根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以下简称106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因此,接受境外企业的技术指导费服务方,负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会计学堂小编。
根据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技术指导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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