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07-10 14:41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科学技术部三部门(以下简称“中央三部门”)联合发布财税[2018]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废除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原规定。

64号文出台之前,中央三部门曾于2015年发布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予以明确,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4号文的跨境研发模式下,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64号文执行口径与现行规定一致的情况下,此处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境外受托方的费用。

具体说明如下:如A企业(一般企业)2017年委托B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实际支付B企业100万元,B在研发过程中发生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

假设A企业2017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21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14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50%=40万元。

假设A企业2017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超过了9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6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5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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