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的契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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