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审价制度规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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