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坏账又收到赔偿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坏账损失在经税务机关批复后又收到赔偿款,应该计入企业的其他收入,年终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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