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中法[2023]86号 2023-06-30
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区、县(市)金融局,本市各商业银行:
现将《关于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3年6月30日
关于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进我市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清收债权,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管理人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加强与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共同防范、制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第四条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性质为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银行应当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项目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第五条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管理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接管破产企业账户、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破产企业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管理人凭本条第一款列明的材料到各金融机构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破产企业开户行信息、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冻结机构、执行法官及质押、受限等电子或者纸质信息。
管理人应在接管破产企业账户时与银行重新明确破产企业账户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可以是破产企业印鉴或管理人印鉴。
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本条第一款列明的材料、本条第三款的预留印鉴,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
第六条 管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破产企业征信情况: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二)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三)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四)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五)破产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六)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的,还应出具破产管理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授权委托书》,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名或负责人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第七条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解封申请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冻结解除,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办理。
第八条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得私自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第九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应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
清算或重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应充分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共识。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应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保护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审慎研判,积极参与破产程序,遵守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债权清偿顺序,不能因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而全部否决和解、清算或重整方案。
金融机构破产的,管理人应当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支持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依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且经破产审理法院认可,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为维持持续运营状态而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到期后,可作为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受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影响难以获得融资的,破产管理人提交下列材料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X年X月X日经XX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成功”的声明: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二)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三)破产管理人的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四)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五)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
(六)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七)破产企业信用报告;
(八)委托经办人代理申请企业声明的,还应出具破产管理人《办理企业声明授权委托书》,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名或负责人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破产企业及破产管理人公章。
银行机构应认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声明,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银行机构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对于重整、和解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管理人负责人的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破产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可以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办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居民购房按揭贷款手续的,银行金融机构恢复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依法审批、发放居民购房按揭贷款,免除房地产企业的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并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企业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企业因破产清算或和解继续建设尾期工程,工程续建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取得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后,依法审批、发放居民购房按揭贷款,并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管理人账户,款项接受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十四条 强制清算案件涉及相关事项的,相关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就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工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推动“司法+金融”协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事务办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