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0863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8-8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支持民营房企融资“自救”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税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房地产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的专项优惠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除以上专项政策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普惠性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由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共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税或者免征契税。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持,可以暂不计入档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后入和支出汇总清算。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房改造符合一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社保费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继续实施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八)非税收入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
二、我省税务部门支持房地产行业有关做法
省税务局作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专班的成员单位,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从政策落实、税收征管、风险管理、办税服务等方面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策落实
全省税务系统高度重视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先后制发了《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财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搜集涉税业务需求,精准送达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房地产企业培训辅导最新税收政策,确保其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优化税收征管
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金融机构等部门信息交换,及时全面掌握税源信息,从土地获取、立项及开工、完工备案、网签合同备案等环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对民营房企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不断创新“银税互动”方式,有效化解民营房企融资难题。
(三)加大风险管理
依托税收大数据,探索建立民营房企涉税风险提示预警机制,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数字民经”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民营房企做好风险事前防控。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精准分析税收风险,对低风险企业进行提示并开展辅导,对中高风险企业依法开展纳税评估和稽查。积极配合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违法线索排查,梳理线索并移交相关部门,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涉税违法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查实的案件及时结案,保障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
(四)优化办税服务
省税务局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局与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对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范围,新增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成功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保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应用,推动部门间数据上网入链和信息互认。在问题楼盘处理中,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申报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根据有关合同等受理纳税人的契税申报。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为支持民营房企发展壮大贡献税务力量。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虽无税收政策制定权,但我们已经组织开展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查研究,并将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收集民营企业的政策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出台更多支持民营房企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贵单位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