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3]5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长沙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09-1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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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长沙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税发[2023]57号          2023-8-4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支持长沙加快打造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省局制定了《税收支持长沙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4日

税收支持长沙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精准落地、税费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长沙加快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切实落实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创新平台引育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鼓励投资基础研究。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投资初创科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支持企业购进研发仪器设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5.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支持重点片区建设

  6.支持创新载体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

  9.支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10.鼓励技术推广应用。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1.鼓励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以及个人技术成果入股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强化科技赋能产业

  12.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根据线宽、投资额和经营期,自获利年度起,分别享受“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和“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前五年免征,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4.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五、鼓励创新人才引进

  15.支持创新人才奖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6.鼓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7.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8.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缓解研发资金压力

  19.继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企业,继续按月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加速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将办理时限缩减至4个工作日内。

  20.提升出口退税质效。对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管理,将全省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国家规定的6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21.深入实施“银税互动”。持续扩大银税合作范围,为企业提供税收信用贷款。

  七、深化国际研发合作

  22.支持存量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相关项目和领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3.鼓励委托境外研发。企业委托境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4.促进国际教学研究交流。按照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来自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长沙实际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可以享受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25.支持研发设备安装和出租服务。对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为长沙企业提供研发设备安装服务的,未构成常设机构的,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向长沙企业提供研发设备出租服务的,其租金所得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26.支持共同研究开发。企业与关联企业在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研发劳务过程中,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的技术开发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7.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在长沙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允许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利润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28.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做到涉税事项全程网办,申报事项智能预填,政策推送精准精细,诉求响应顺畅及时。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税费服务。

  29.实行“管家式”服务。组建“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团队,按照“一项目一团队”服务模式,对重点研发项目提供全周期、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围绕工程机械、新材料、先进计算、生物医药、北斗和种业等优势创新领域,按“一业一策”原则,梳理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及时监测政策落实情况。

  30.优化“大企业”管理服务。对接国际通行规则,针对龙头企业加强税企“总对总”联系沟通。推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全面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提醒、约谈和自查辅导,推行非强制性执法。企业对于法律法规理解模糊的涉税事项和其他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

  31.创新税收信用激励机制。主动做好税收信用修复工作,创新守信激励措施,为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

  32.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支持创新平台依托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新联合体,帮扶高技术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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