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哪些情况转让无效?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民法典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生效的条件: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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