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5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补发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参加我市组织的2023年度国家统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发证机构
我市会计初级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三、证书管理
(一)证书发放。成绩合格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时所选财政局现场领取(由他人代领的,需出示代领人和证书合格人员身份证原件),也可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证书邮寄申请模块”申请邮寄服务,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具体流程见《证书办理流程图》。
(二)证书销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如证书销毁后,考生提出领取证书申请的,由相关证书发放机构按证书补发相关流程办理。
附件1:枣庄市会计初级资格证书发放机构一览表
附件2:证书办理流程图
枣庄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