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23-9-28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开放、税收协助和保障、税收优惠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数据赋能、征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有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和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依法主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依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同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及时履行国家授权的税收优惠细化职责,服务高质量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完善办税条件,规范办税程序,加强服务引导,降低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完善涉税信息分析指标体系,开展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信息共享和开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共享和开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涉税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机制,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实现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涉税数据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开放有关审批、服务和征收的涉税公共数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等事项,形成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校核、确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可用。
税务机关应当适时将从有关部门获取的共享涉税信息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反馈给信息提供部门及财政部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获取的涉税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涉税信息查询。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有关部门、抵押权人、质权人等特定主体提供特定涉税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税收协助和保障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税信息查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时,应当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涉税配合业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