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和精神,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补助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交易补助主要支持对象为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受让方、输出方以及居间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受让方是指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开展转化应用的区内企业;科技成果输出方是指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区内或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单位;科技中介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提供居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指获得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权限的单位。技术合同登记额为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能够体现技术与知识价值部分的金额。
第三条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条 职责。
(一)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技术交易补助管理办法,审核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下达补助计划等。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补助审核等工作,所需经费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审核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及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三)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技术交易补助项目申请受理、审核推荐以及协调拨付补助资金,围绕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交易已依法订立合同,交易内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要求,输出方已在所在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二)原则上,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技术交易支付进度达到90%(含)以上。
(三)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须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权利转移的变更登记;技术交易涉及技术进出口的,须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技术交易主体在交易发生前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受让方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引进科技成果后自行或由其子公司在自治区内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二)补助标准。
1.受让方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已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
2.受让方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技术出资实缴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购买同一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的,仅补助一次;同一科技成果在区内多次转让的,仅补助一次。
第七条 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输出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输出的科技成果是自主开发的,无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3.自开具技术交易发票之日起满1年,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除外。
4.向区内输出科技成果的,须在区内受让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技术交易补助后方可申请。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1.输出方为企业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2.输出方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成果不超过100万元。
3.同一科技成果多次对外许可的,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中介机构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科技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内设的技术转移机构除外。
2.为促成区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或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开展了有效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服务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
3.技术交易的受让方或输出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对居间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的补助,自治区有单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的0.5‰给予业务经费补助,同一机构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程序
第十条 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实行长年申报、集中审定、分批下达。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技术交易补助”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签订技术交易补助承诺书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受让方。
1.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以现金支付交易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及输出方开具的发票;以股权支付交易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股权变更协议、公司章程、技术出资实缴凭证、股权支付凭证。
3.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等。以转让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须提供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4.提供具体的转化方案。
(二)科技成果输出方。
1.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以现金支付交易的,提供银行收款凭证、发票、近12个月的增值税明细表;以股权支付交易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协议、技术出资实缴凭证、股权支付凭证。
3.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科技中介机构。
1.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服务报酬的银行收款凭证、发票。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1.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导出数据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2.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推荐。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审定。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补助金额较大的开展现场核查。同一科技成果,受让方已经获得补助的,输出方和中介方不再进行专家评审。依据专家审核意见、现场核查情况,结合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补助建议,会商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下达补助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参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科技中介机构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提高本机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的相关支出,也可用于奖励本机构对技术转移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纪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工作的开展。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技术交易补助申报单位、审核人员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在补助申报、审核等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履行义务、奉行准则。技术交易补助申报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诚信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审核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