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增值税怎么进行预交?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只在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缴2%(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和向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向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款和按工程结算价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亦即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增值税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增值税预征率为3%以及按照工程结算价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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