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按时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文件,我市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及时补缴费款的,将影响用人单位职工待遇计发及人员调转等业务的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