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计厅 乡村振兴局 宁夏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方案>的通知》(宁财(监)发〔2022〕1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建立便民、安全、高效发放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屋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一卡通”发放是指自治区、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发放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条 补贴资金发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公开公平、规范透明。按照工作职责程序,将补贴资金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施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补贴资金发放实施“一人(户)一卡”(鼓励受益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一卡通”发放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整合,下达预算指标;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逐项梳理、比对补贴政策和项目,进行动态调整,依法依规公开政策清单;规范代发金融机构;研究制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负责“一卡通”集中统一管理平台的搭建、运行、维护、管理;开展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地区发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分配方案审核、办理补贴资金支付;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统一公开本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按照不同项目管理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治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补贴政策制定、实施;下达补贴项目计划;负责宣传、咨询、解释,受理群众建议、投诉、信访等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等工作。
(二)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受理群众建议、投诉、信访等工作;
2.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集中统一公开本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3.按规定程序开展申报受理、信息采集、摸底统计、编制补贴发放清册,对补贴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4.通过村(社区)、乡(街道)公示栏、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公示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准确性、实效性,依法保障补贴对象知情权、监督权,并有效保护补贴信息公开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
5.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6.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7.在“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中录入、导入、汇总、审核、修改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及发放数据,并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信息管理定期核查机制,定期完善、清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
8.做好补贴受益对象银行卡确认工作,确保“一卡通”管理发放系统中一人(户)一卡,对系统中存在身份信息重复、一人多卡等各类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影响补贴资金发放;
9.做好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10.开展补贴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金融机构选择及监管
第七条 各市、县(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 水利厅 林业和草原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应急管理厅 宁夏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发金融机构的通知》(宁财(监)发〔2023〕267号)文件要求,按照“尊重群众、方便支取、一人(户)一卡(鼓励受益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好补贴受益对象银行卡确认工作。
(一)第一轮补贴资金发放。在“一卡通”管理系统受益人银行卡号未最终确认为“一张卡”之前,按照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发放,若出现发放失败,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核实后进行重新发放。
(二)形成受益人基础人员库。待“一卡通”管理系统第一轮补贴项目发放完成后,乡镇(街道)、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导出名册经受益人最终确认为“一张卡”,并形成“全区受益人基础人员库”后,若出现发放失败,统一由受益人所在乡镇(街道)、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变更基础人员库信息,信息变更后按程序进行发放(如手机号、银行卡号可在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八条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负责指导金融机构规范有序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
2.鼓励其提供免费、及时、逐项的补贴信息告知服务;
3.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向补贴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
4.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并严肃问责。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按照如下流程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1.补贴信息采集。按照各类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发放要求,做好本区域内补贴对象基本情况的采集工作;需要进行资金申报的,做好申报受理工作;
2.补贴资金审核。按照各类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要求,对补贴对象范围、基础信息、补贴类型、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编制补贴发放清册;
3.公示公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将享受补贴人员的信息、发放的补贴项目和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开;
4.补贴资金发放。相关部门(单位)将审核无误后的发放清册导入或系统接入“一卡通”管理平台,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学校进行审核后发送至预算一体化系统,由财务人员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关联相关指标,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5.以上流程如项目资金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
第十条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漏发、错发等情况,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学校核实情况后对发放失败、漏发的按程序进行重新发放,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若本规程内容要求与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检查、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年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监管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服务渠道,建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和网络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途,严禁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无故滞留、虚报冒领、索取抵扣、降低补贴资金标准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本规程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各相关厅局(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