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2012]8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2-1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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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的通知

市政发[2012]87号           2012-9-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调动各级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土地增值税财政分配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按照中、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时关于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精神,本次土地增值税体制调整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的原则,理顺财政体制与税收征管体制的关系,实现收入所有权与税收征管权的统一,从而进一步调动各级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工作的积极性,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调整的内容

  将城六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原属市本级财政固定收入并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土地增值税,调整为市本级与城六区和开发区共享收入。

  共享收入全部缴入城六区和开发区区级国库,同时实行激励性分配办法,即:以上年土地增值税决算数为基数,当年决算数超上年基数的增量部分,实行递增式比例分成办法,分段计算。具体分配办法是:当年决算数上年基数部分,城六区和开发区不分成。超上年基数的增量部分,增幅20%(含)以内部分,市与城六区和开发区按7:3分成;增幅20%以上部分,市与城六区和开发区按6:4分成。市财政分成部分年终单独结算,由城六区和各开发区上解市财政。

  三、其他事项

  (一)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调整后,本次下划开发区且属于共建园区内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共建园区税款划转范围,全部留给开发区。

  (二)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调整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力分成办法,确定各级财政土地增值税征收经费负担办法,即市本级分成部分,征收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城六区和开发区分成部分,征收经费由城六区和开发区财政负担。

  (三)土地增值税体制调整基数核定、预算管理、收纳报解、征收管理等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安排。

  四、工作要求

  调整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是我市完善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项主要内容,城六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支持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土地增值税分配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地税、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体制规定,严格收入预算级次划分,切实改进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特别是清算工作,优化纳税服务,加快清算进度,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运行,对于2012年1-9月已按原体制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土地增值税,通过调库调入城六区和开发区区级国库。本通知执行中如遇中、省财政体制调整,再作相应调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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