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8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2-1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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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82号          2013-7-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已经6月1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8日

西安市企业跨区县迁移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引导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调整搬迁,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财政利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2〕8号)以及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跨区县迁移是指税务登记在西安市各级税务机关的企业,因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而引起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出区是指企业迁移前原生产经营地及税务登记所在区县,划入区是指企业迁移后实际生产经营地及税务登记所在区县。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照现行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和税收任务调整事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二章 企业迁移

  第五条 企业依法依规发生跨区县迁移时,应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对企业依法依规跨区县正常迁移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拒绝企业依法提出的迁移申请。除有重大在查案件等特殊情况外,企业正常的跨区县迁移税务变更手续应在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对税务机关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迁移企业税务变更手续、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由划入区税务机关向市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区县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迁移手续前,应当按规定缴销发票,结清企业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八条 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变更办法,按照市级税务机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税利益调整办法

  第九条 财税利益调整标准:

  企业迁移前一年度在划出区缴纳的全口径营业税(含金融保险行业营业税)实际入库数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或者全口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为200万元),纳入财税利益调整范围。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包括财税收入任务基数和财力保障基数。

  财税收入基数按照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工商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年度平均数核定,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平均数核定。市级税务机关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税务机关的收入任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税收入基数调整划入区和划出区的财政收入指标。

  根据核定的财税收入基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财力分配办法,分别核定划入区财力上解基数和划出区财力保障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财力保障基数一定五年,从企业迁移当年算起,第六年起取消。

  第十一条 企业迁移前已缴入划出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仍作为划出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迁移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次月起缴入划入区国库的各项财政收入作为划入区当年的财政收入。调整当年税收任务和财政收入指标时,相应扣除这部分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迁移当年已在划出区缴纳入库的各项工商税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形成的既得利益达到或超过核定的财力保障基数时,当年划出区不享受补助基数,划入区不承担上解基数;当年已入库的各项工商税收和教育费附加形成的既得利益未达到定额补助基数时,其差额部分通过当年结算由划入区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补助划出区。

  以后年度的财税利益调整统一按核定的财力保障基数办理。

  第十三条 财税利益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迁移后,由划出区财政部门填制《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和同级税务机关公章,送市级财税部门审核并分别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二)市级财税部门收到区县上报的《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核定划入、划出区财税利益调整基数,填制《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确认表》(附件2),并分别印发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发生跨区县迁移后,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经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外,凡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在划入区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并未发生迁移的,由划出区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企业迁移行为发生前享受中、省、市税收返还政策的,财力保障基数按剔除税收返还后的收入来核定。企业迁移行为发生后迁移企业享受新的中、省、市税收返还政策的,原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不再调整。

  第十七条 凡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享受划入区违规制定的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的,均被认定为企业非正常迁移。市财政局将对划入区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按划入区返还给企业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

  (二)按企业在划入区缴纳工商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相应补助划出区。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设点办厂的财税利益调整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跨区县迁移行为,若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市政府规定办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机关协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企业迁移前后税收征管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现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中、省、市重大财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的,再做相应调整,原已核定的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纳入财政体制调整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发生的企业跨区县迁移行为以及发布前企业已经迁移但未办理财税利益调整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原办法办理了财税利益调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附件在第二个编辑器】

  1.财税利益调整申请表.png

  2.财税利益调整基数确认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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