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3-01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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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资源税调节作用,促进全省膨润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3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省税务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110016)

  信封注明: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

  4.联 系 人:省财政厅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税务局 张玉瑞 (024)81180139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4年2月19日

关于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提出如下建议调整方案:

  一、本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调整为原矿7.8%、选矿6.3%。

  二、本方案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辽宁省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方案》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二、《方案》主要考虑

  1.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作用,促进全省膨润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我省作为膨润土资源主导省份,调整膨润土资源税税率将遏制部分企业掠夺性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安全,同时规范膨润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减少生态环境破坏。

  2.促进企业积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全省膨润土企业核心竞争力。

  通过提高膨润土资源税税率,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扩大产能,与域外龙头企业展开人才、技术、资源等全方位合作,加强辽宁膨润土品牌影响力,引导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来本地建立新技术研发平台,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

  3.增加产地税收收入,提升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能力。

  膨润土税率提升后可有效增加税收,助力当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进一步增强膨润土资源税税率对财政收入贡献,有利于产地政府建立膨润土行业发展与治理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推动膨润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储备资金用与后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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