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4]6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二手车经销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3-2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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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二手车经销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4〕6号           2024-03-18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对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二手车经销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二手车经销额0.5%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奖励按照“先报先得”的原则,依据网上申报时间排序,如审核未通过,则按企业重新提交时间排序,奖励资金总额以2024年预算批复此项目金额确定。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申报系统(http://cwzb-bz.badia.cn)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可以多次申报,但同一车辆仅可申报一次。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上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商务局审核。
2.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四、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照片:
1.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转让登记信息;
3.二手车经销额统计表(见附件1);
4.承诺书(见附件2);
5.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五、资金拨付原则
根据审核通过的企业经销额度,按照奖励标准及奖励资金总额,按“先报先得”原则拨付奖励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
(二)信用记录和安全状况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纳税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经市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税 屋附件:
1、XXX公司二手车经销额统计表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8日
财会[2017]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         2017-05-10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
《税屋》提示:本次修订变化要点——
(一)关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二)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王骏点评——新准则和旧准则主要都着眼于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但是旧准则对于政府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分似乎并不显著,对于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旧准则和新准则一样,都是非常明确的予以排除的。比如,有些补贴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更应当作为收入处理而不是作为政府补助。因此,修订后的新准则在收入和政府补助的界限划分上做出了努力尝试。在这个基础上,相应的会计科目适用也就会发生对应的变化。
事实上,在新准则发布前的一些单行会计核算文件中,财政部已经对部分属于收入性质的政府补贴项目进行了会计处理上的调整。比如在财会[2012]24号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就规定,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还有,财会[2012]25号文《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也提出要求,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新准则替代旧准则不仅在会计层面引发了诸多变化,也使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制度之间的碰撞更加微妙,我们也会在学习新准则时给予充分关注。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 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 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税屋整理)。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 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 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税屋整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 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 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 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 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 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 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 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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