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办[2024]10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8-0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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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4〕10号                 2024-04-03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计息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精神,现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息规则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计息额分为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和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两部分。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利率计息,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发生个人账户资金支出时,先从当年收入额中列支,不足的,从上年末结转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二)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3个月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执行时间分段计算。

  (三)全省统一采用日积数法计息,计息公式:个人账户利息=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

  1.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上年末累计余额的计息基数×3 个月整存整取利率÷360

  上年末累计余额的计息基数=∑上年度结转个人账户余额计息期间每日余额

  2.当年发生的个人账户余额计算的利息=当年计入额的计息基数×活期利率÷360

  当年计入额的计息基数=∑当年发生个人账户余额计息期间每日余额

  二、计息办理

  (一)统一计息。医保经办机构在次年1月20日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计(调)息利率规定,对本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统一进行计息处理。已暂停参保、终止参保但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同步计息。

  (二)零星计息。因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的;或因参保人转出统筹区外参保,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时对其进行计息处理,利息随本金一次性办理领取或转移。年终不再计息。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息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要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提升参保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各地计息方法与计息规则不尽相同,为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工作,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计息方法

  全省统一按照日积法对个人账户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入的余额进行计息。

  (二)计息利率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3个月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执行时间分段计算。

  (三)零星计息

  因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的;或因参保人转出统筹区外参保,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时对其进行计息处理,利息随本金一次性办理领取或转移。年终不再计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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