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4]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8-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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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政规〔2024〕7号                     2024-08-1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生产、劳务等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含外埠在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打分,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依法奖惩、定期发布的运行方式,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体工作,负责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维护等管理工作,对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汇总信用信息及评价分值,并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统一对外公布。

  市市场监管、税务、资源规划、信访、人社、城管、统计、应急、金融、消防等参评部门,依据职能对权限内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上报工作,对权限内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修复、共享。

  市建筑业协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通报批评文件、体系认证、荣誉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政府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流程:

  (一)日常采集。各参评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理工作中随时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共享信用信息。

  (二)及时记分。各参评部门依据采集、记录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在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失信扣分、严重失信处理、加分确认、佐证材料上传等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综合认定、评价结果汇总和共享、相关信息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等工作。

  (三)年终评定。各参评部门登录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集中对管理平台自动产生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得分及评价结果进行认定。

  (四)对外公布。建筑业企业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布。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文明施工、技术创新、人员管理、工程业绩、工资支付等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套的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和公布。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最终得分由基本分值和奖励加分值两项评分组成。其中,基本分值满分100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奖励加分值满分20分,依据建筑业企业加分行为进行加分。

  按照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年度最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100(含)分以上的企业;

  (二)良好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80分(含)—100分的企业;

  (三)合格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企业;

  (四)不合格企业:年度最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本市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或者初次在哈承揽项目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已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申领信用手册的,其信用评价起始分值为80分。1年以上未更新信用档案或者未申领信用手册的企业,按照放弃参加当年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处理,其信用评价结果为待评价。

  第十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企业执业、行业监管、日常监管、评优评先时,参照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谁扣分、谁修复”的原则,由建筑业企业作为修复申请主体,向信用评价参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修复条件、佐证材料齐全的申请主体,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动态对其完成信用修复,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相应调整惩戒措施。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各参评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依法及时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如建筑业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中移出。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在规定的管理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并可依法实施不得评优评先,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政策、项目支持等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将实时与各参评部门共享,各参评部门可将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各参评部门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平台账号及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动态更新管理账号及管理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参评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按规范审核信用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2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我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25号)出台时间较早,相关上位法、政策规章和市场形势均已发生变化。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2017年,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2年修订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颁布的《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和2020年颁布的《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对构建信用体系,建筑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二、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依据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修正)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深建规〔2020〕3号)、《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青建规字〔2020〕5号)、《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琼建管〔2022〕433号)等地信用管理先进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起草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19条。其中,信用信息管理、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是核心内容。

  (一)信用管理和评价主体

  信用评价采用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评价为主、行业协会辅助的模式。行业协会主要符合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工作。信用评价范围包含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打分,年终形成年度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二)信用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为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含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劳务等建筑领域相关企业(含外埠进哈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三)信用信息的管理

  1.信用信息来源。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表彰决定文件、通报批评文件、体系认证、荣誉证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政府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材料。

  2.信息采集与认定。信用信息从各参评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投诉处理中产生的信息中采集,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记录并共享信用信息。各参评部门依据采集、记录和共享的信用信息,对企业行为进行认定,并完成失信扣分、严重失信处理和加分确认。

  3.信用修复。依据“谁扣分、谁修复”原则,由企业作为主体,向信用评价参评(信用扣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企业提供的信用修复佐证材料符合修复条件的,由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动态完成信用修复。

  4.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依据“谁处罚、谁列入”原则,由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期1年。一是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1年的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移出。二是未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惩戒措施,惩戒满1年管理期限后,自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五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相关信息将同步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用评价

  一是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设定基本分值上限和奖励加分值上限,基本分值加上奖励加分值为评价最终得分。根据年度最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二是参照先进地区信用评价办法,对本市新设立或者初次入哈企业,且已通过哈尔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申领信用手册的,其信用评价起始分值为80分,目的是避免新设立或者初次入哈企业因未承揽工程,出现年度信用评价分值高于其他企业的现象。三是设置待评价情况。考虑部分企业存在当年未承揽工程,或不在本市承揽建设项目情况,对于1年以上未更新信用档案,或者未申领信用手册的企业,按照放弃参加当年信用评价处理,其信用评价结果为待评价。四是鉴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可能随时调整,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将根据最新政策进行调整更新,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并同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451-87383186,0451-8738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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