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医保规[2019]7号 2019-12-30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2号),做好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2号),做好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目标要求,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第四条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原医保信息系统锁定的“关破企业户”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补缴医保费时,按合并后的缴费费率执行。
第三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八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科学设定风险阈值,防范基金风险和转嫁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允许职工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生育并备案的,按省本级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实现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的,不再发放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第十三条 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省本级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服务协议内容中。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持社会保障卡到省本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须在省本级异地就医备案平台自助申请备案,生育医疗费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及时持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报销。除当年12月份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可次年一季度内申报外,其余须在当年办理,跨年申报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明确的,仍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不变,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