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5〕3号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4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及有关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科学统筹部门财务报告布置、编制、审核和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加强对部门单位的编制工作指导,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推动在建工程及时转固,认真做好股权投资、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和应付工程款等的会计核算。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核算入账工作。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防控财务风险。
(三)注重分析利用,挖掘数据价值。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探索确定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结合重要行业政策落实情况,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情况、运行情况。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四)完善系统建设,夯实技术支撑。各地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最新报告样式,及时完善本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模块,增强数据审核、统计汇总和分析功能,不断提高编报效率。
二、着力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准确查实编制主体。及时、准确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维护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全面梳理应纳入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合理界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和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二)认真做实对账抵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中央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扎实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对存在的差异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为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切实强化编审责任。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要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优化编审流程。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扎实做好数据衔接。要从基层单位做好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不断加强管理,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认真梳理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三、按要求报送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一)中央预算单位报送要求。
各部门应于2025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利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开展部门间对账数据确认,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部门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详见附件2),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财政部。部门财务报告、衔接说明的纸质版应于财政部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认定为机密级及以下的涉密信息,可通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的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也可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4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要求。
各地应组织本地区部门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财务报告,加强数据报送管理。各地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本地纳入编制范围的所有部门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通过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报送财政部。
各计划单列市的部门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除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外,应按所在省要求的时限报所在省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中不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编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
联系电话:010-68552039 68552374。
附件:1.××年度××部门财务报告(样式)
2.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提纲)
财 政 部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