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1-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以下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夏区郑桥村等移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武国税发〔2000〕1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江夏区佛祖岭村等移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5〕189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制度要求,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结合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发展需要,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日常清理工作,并根据清理结果,发布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现对以下三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主要是因为相关文件内容已过时效。
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夏区郑桥村等移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武国税发〔2000〕1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江夏区佛祖岭村等移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5〕189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