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5年1月热点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2-14 15:06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5年1月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2-9

  一、征收管理

  1.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核定征收?

  您好,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一、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核定以及调整定额:

  (一)新电子税局

  1.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针对新办纳税人未核定过定期定额的,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系统推荐首次核定定期定额模式。

  (2)调整定额模式:

  针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数据连续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纳税人,系统推荐调整定额申请模式。

  (3)延续定额模式:

  针对定期定额核定及申请快到期的纳税人,系统推荐延续定额申请模式。

  选择其中一项适配您的办税模式后,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审核。

  (二) 电子税务局APP

  1.点击【办&查】 -【申报缴纳】-【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申请模式,分别为首次核定定额、调整定额、延续定额:

  (1)首次核定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经营面积等信息: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提交成功。

  (2)调整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连续超或低于核定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调减月应纳税额时可进行报送),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

  (3)延续定额模式:

  对系统预填信息进行确认,如纳税人类型、核定日期起、核定日期止、月应纳税经营额等数据,可进行修改,选择定额调整原因为“延续定期定额”。“月应纳税经营额”的预填数是系统根据规则计算的建议值,纳税人可采纳也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修改。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应纳税额明细信息。可点击税种名称后的“i”查看详细计税信息;

  点击“下一步”可补录从业人数、月均租金等信息:

  点击“下一步” ,页面展示附件上传内容,纳税人点击图标进行对应的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办理成功,等待税务人员受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行业、税(费)种认定、核定信息应相互对应匹配,如果纳税人的行业属于应认定消费税而未认定消费税的情况,则会阻断办理。

  2.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累计发票开具金额(不含税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剔除征收项目为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的发票)达到500万元,不允许调整定额。

  3.登记注册类型不是“个体工商户”或“私营独资企业”,不能办理此业务。

  4.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能办理此业务。

  5.调整、延续定额纳税人收到提示提醒,需要在7日内确认,7天内未确认的系统将按照规则批量办理。

  6. 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定期定额管理条件。

  7.核定的有效期起季报,则默认为“申请当季季初”;月报,则默认为“申请当月月初”;有效期止默认为“当年12月31日”,可修改。核定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新电子税局征纳互动查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2.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3.新设立企业需要进行财务制度备案吗?如何备案?

  您好,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路径:

  一、电子税务局

  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您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您涉税数据自动判别您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依据不同情形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可以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补充完善。

  2.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您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3.如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您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您可对其进行修改。

  (2)您可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3)若您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 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您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4)若您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新增”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

  (5)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二、电子税务局APP

  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1)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2)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保存】完成填写。

  3)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2)如为非首次办理

  1)进入功能后将展示备案列表页面,展示纳税人已备案的信息:

  2)纳税人可点击【去修改】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纳税人可点击对应数据项的【选择】按钮可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4)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备案列表右上角“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纳税人可修改。

  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5)若纳税人无历史备案信息,点击备案列表中“新增”按钮则进入首次办理模式,流程详见本文中的“如首次办理模式”描述。

  6)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4.开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报验编号无法带出如何处理?

  您好,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编号无法带出可能原因有:

  (一)系统问题

  电子税务局出现故障或正在更新,会导致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无法正常显示或导出。

  (二)操作问题

  操作人员在进行报验管理时可能存在操作失误,导致管理编号没有被正确记录或传递。

  (三)权限问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需要特定权限的纳税人方可办理。若无相应权限,则无法获取管理编号。

  1.需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成功后可办理跨区域经营相关业务。

  2.需要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点击企业登录页面下方的【特定主体登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跨区域报验户】身份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可办理跨区域经营相关业务。

  (四)信息同步问题

  外省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同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信息系统中,导致无法带出编号。

  (五)有效期选择错误

  纳税人在选择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时,有效期起选择错误,导致无法带出编号。

  二、解决方案

  (一)检查系统

  确认电子税务局是否正常运行,如有故障或更新,及时联系技术支持进行解决。

  (二)核对操作流程

  操作人员应仔细核对报验管理流程,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规定,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的问题。

  (三)调整登录权限

  登录若因权限问题导致无法导出管理编号,应使用有限制人员的账号或特定主体登录办理。

  (四)信息同步

  如遇到外省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未同步问题,请联系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跨区域报验登记管理模块进行同步操作。

  (五)核对有效期

  确保选择正确的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避免有效期起选择错误导致的问题。

  (六)联系税务机关

  如上述问题均无法解决,可直接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

  5.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

  (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

  (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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