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规[202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2-28 16:3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川府规〔2025〕1号     2025-02-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授权,2019年省政府印发《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明确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税收负担,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协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限额减征标准,2025年2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将原政策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统一调整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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