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
云财会〔2025〕10号 2025-03-18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财政局和市场监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6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含自贸试验区)统一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为做好云南自贸试验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试点改革期满的政策街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衔接措施
(一)对于新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含云南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统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不再区分“普通机构账号”和“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
(二)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可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98号令)等有关规定,在监管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并提交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
(三)对于自贸试验区内尚未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存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照98号令等有关规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县(市、区)财政部门补申许可证书。
(四)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材料齐全且符合资格条件的,补发许可证书,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将其“自贸试验区机构账号”恢复为“普通机构账号”。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98号令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补发许可证书,依法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到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已在监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的,注销其监管服务平台账号。
(五)2025年5月31日后仍未取得许可证书的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通知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或依其意愿办理注销登记,并注销监管服务平台账号。对于未取得许可证书且继续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为2025年“无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98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六)试点取消审批政策实施前已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许可证书依然有效,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再补发新证。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共享。自贸试验区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应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共享,财政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做好审批方式统一、许可证书补发等相关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逐级反馈。
(三)抓好贯彻落实。请昆明市、红河州和德宏州财政局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21〕102号)不再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董习保 0871-63956049
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李偲 0871-64566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