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4-25 20:25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rstsbsc@hainan.gov.cn
 
  2.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356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失业保险处,邮编:570206
 
  3.联系电话:0898-65311533
 
  意见反馈时间: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
 
  税 屋附件:
 
  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
 
  五、删除第十九条中“或者被劳动教养”的表述。
 
  附件2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自2011年修订以来,对规范促进我省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提升技能预防失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并持续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与之不一致的,需要修正。
 
  二、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与国家新规相适应的部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改为“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相适应的部分。第九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三)与国家政策调整相应的部分。一是删除第十九条中“或者被劳动教养”表述。二是修改第十六条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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