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3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7
1.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去年十月份房产税征期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10月征期起至次年4月征期前新增的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3.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4.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