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3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7
1.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文物、艺术品等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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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可以清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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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4.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居民企业,是否需要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口径如何确定?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有关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