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规[2025]1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5-05 09:44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规[2025]11号       2025-4-27
 
各区民政局:
 
  经我局2025年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申请成立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并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是指其办公场所,按所在市、区、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应当有产权证明或者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应当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在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在区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数额,由各区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六、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化,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但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可以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后,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迁入登记。
 
  办理迁入登记时,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登记条件,并同时办理名称、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登记,以及重新核准章程。
 
  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体现其非营利性的目的和宗旨,明确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分配。
 
  八、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最长为4年。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需前置许可或者批准的,登记证书副本有效期从其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4年。
 
  九、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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