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5〕5号 2025-05-16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积极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5〕5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厅印发《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9〕7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今年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继续授权各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5〕5号)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是文件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文件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