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巴府规[2025]3号 2025-5-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纳税等级分类
(一)巴州区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0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恩阳区划分为六级:一级土地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六级土地1元/平方米。
(三)南江县划分为六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4元/平方米,五级土地3元/平方米,六级土地2元/平方米。
(四)通江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五)平昌县划分为五级:一级土地1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2元/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4〕32号)同时废止。各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宣传,确保严格执行;对偷、逃、抗税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税 屋附件:巴中市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