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提升减免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困难减免税在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征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网站或者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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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闲置1年(含)以上的土地和房产;
(四)全面停产、停业(因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闲置1年(含)以上的土地和房产;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闲置1年(含)以上的土地和房产。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补贴等因素后,占其当年收入总额25%(含)以上;重大损失年度无收入的,占其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25%(含)以上。
本条第(二)项中所称“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当年收入总额60%(含)以上。“公益事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公益事业的规定。“严重亏损”是指连续三年所得税汇算亏损,且每年亏损额均占当年收入总额20%(含)以上;无收入的年度,亏损额应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连续三年”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之前的三个年度。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报送资料,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为准。
三、核准权限
(一)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核准;
(二)市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50万元以上的核准;
(三)县(市、区)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核准。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减免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困难情形,通过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