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规[2025]14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6-27 07:02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财规[2025]14号      2025-6-13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3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为贯彻落实好财税〔2025〕7号文件,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省财政厅在充分听取省委宣传部、部分缴费人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14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条,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优惠时间及减征幅度,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是对2025年1月1日起至《通知》公布之日前,已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明确可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幅度,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是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明确了《通知》的施行日期。
 
  四、施行日期
 
  按照上位文件要求,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为符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规定,明确《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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